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次数:
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设的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听取本会秘书处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员)权益投诉受理及核实等情况汇报。
  第四条 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第五条 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帮助其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和对外协调。
  第六条 结合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第七条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研究、探索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研究报告。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本会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热心本会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秘书处负责对维权事项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对属于委员会维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需要提请委员会研究的维权事项,秘书处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或审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会各委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讨论研究事项应形成会议意见,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说明有关维权事项情况。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及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