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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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
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设负责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重大问题的专门机构。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的设计。
  第五条 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推荐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师资。
  第七条 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教材的选定、开发和编写。
  第八条 收集、反馈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的需求。
  第九条 研究、指导对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课题研究。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本会有关人员和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近5年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二)专家学者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聘任。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行政、刑事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员会运作规则和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网络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告知委员会各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意见,交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所需经费在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