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次数:

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DONGGU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DGICPA

第三条 本会是由在东莞市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依法对东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协调、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东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财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群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东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三)组织和推动会员参加后续教育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贯彻实施;

(五)负责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决算审查、汇总、编报和会费的收缴;

(六)对本地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检查和办理非执业会员年检;

(七)办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转所和非执业会员转会手续;

(八)负责组织本地区事务所开展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九)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负责对异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本地区执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和建议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三)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四)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东莞市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建议上级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的,由理事会随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九)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 、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表决内设机构、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行业惩戒建议;

(十四)听取、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十五)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的任职自动取消:

1、从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

2、从非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3、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选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提出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监事应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监事职权。

(二)执业会员外的监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推荐,或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实务)工作,且具有较高声望、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五十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会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行业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是党在东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财政局和市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9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